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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足球砸伤男生右眼状告母校及同学2020年

2020-01-25 02:00:05

体育课上足球砸伤男生右眼 状告母校及同学

案件回溯

    2009年11月6日,当时小刚还是西岗区某高中的高三学生。当日15时,小刚所在的4班和小山所在的5班一起上体育课,体育老师首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等体育测评,在测评结束后,两个班的男同学踢起了足球。刚踢了10分钟左右,意外就发生了。在小刚和小山拼抢足球过程中,小山先抢到球,一脚开出,足球竟重重地砸在小刚的脸上,小刚当即捂着右眼倒地不起。

    随后小刚被送入学校医务室,后又被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刚右眼角膜上皮脱落,外伤性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此后,小刚又到多家医院就医,但至今视力仍未能恢复如初。在小刚受伤后,其家长多次找到小山及学校方面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 2010年12月,已经是大一新生的小刚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将小山和高中母校起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者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年多前的一次体育课上,高三男生小刚与同学小山在争抢足球时,被小山踢起的足球砸中右眼。后经诊断,小刚右眼角膜上皮脱落,外伤性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视力受损。 2010年12月,已是大一新生的小刚将小山和高中母校告上法庭。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焦点一:小刚受伤到底是谁的?

    13日8时40分,此案在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观点交锋激烈。

    王金海:事发时,学校体育教师对学生正在进行的有一定风险性的足球运动没有进行监督,对小山的危险动作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故学校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小山作为高三同学,对危险有完全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其迎面踢球是事发的起因,他应当知道冲着人奋力踢球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未尽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小山的代理人:足球是竞技体育运动,参加足球运动的人都知道踢足球可能产生一定的伤害,小刚作为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参加有风险的体育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对己不利的后果。而且,据我们了解,足球不是直接砸在小刚的脸上,而是从地上弹起,砸到小刚脸上的,也就是说,小山踢的是球,不是人,小山在事发过程中没有任何的故意伤害行为,这是一次意外。

    学校方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学生伤害案件,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时才承担。在本案中,学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12种过错情形。而对于竞技性或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案件,学校不承担赔偿。小刚虽是在上体育课时受的伤,但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体育老师也带领学生做了准备活动,并再次进行安全教育,案涉足球赛也是在体育教师的组织下进行的,学校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

    焦点二:小刚不遵医嘱扩大损失?

    小山代理人说小刚受伤是足球弹起来才砸伤的,这种说法是真实的吗?小刚一方当庭请上两名证人,二人均为小刚高三的同班同学,事发时均在场。二人证实,小山踢起的足球是直接砸在小刚脸上的。随后,学校方当庭请出的体育教师在作证时也证实球是直接砸在小刚脸上的。同时,三证人还证实,体育教师在上课时带学生做了准备活动,并进行了安全教育。

    当小刚一方就医疗费等向二被告举证时,原、被告间再次出现分歧。小山代理人说:“小刚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医嘱写明‘收入院治疗’,但小刚没有遵医嘱住院治疗,造成其伤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所以,对小刚损失的扩大部分,我们不予承担。 ”

    对此,小刚代理人王金海说:“小刚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首诊后,院方建议小刚家长带他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去看看,因为小刚是眼部受伤,而第三人民医院的眼科是重点学科。小刚在三院看病后,该院并未做出住院治疗的医嘱,所以小刚才没有住院治疗。 ”

    庭审时,小刚一方提出对小刚的伤残等级等多项进行司法鉴定,法庭表示待相关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审理和宣判。 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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