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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工作情况通报

2020-06-02 20:05:57

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工作情况通报

广西地税12366

纳税服务工作情况通报

◆12366运行基本情况

2017年1月份,12366及互联共处理涉税业务事项20700件,其中12366通过人工语音服务量为14633件;IVR自动语音服务量为4834人次;互联咨询服务受理为1148人次;受理***事项85件次。本月12366接通率为85.89%。

◆涉税举报和服务投诉情况

1、2017年1月共受理发票违法检举事项14件。南宁市8件,贺州市2件,北海市1件,柳州市1件,钦州市1件,防城港市1件。2017年1月反馈案件中无涉税违法案件查补税款和违法案件罚款。

2、商家在开具、使用发票行动中违背税收法规的检举事项主要类型:

(1)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谢绝提供发票。

(2)举报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谢绝提供发票。

3、2017年1月共受理投诉事项15件,其中转办事项7件,未转办事项8件。未转办的事项主要是12366通过沟通化解和引导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后,不构成需要转办的投诉事项。1月所受理的投诉事项中,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中投诉类型的划分,属于服务态度投诉的7件;属于服务质效投诉的6件;属于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的2件。

1.(1)服务态度投诉

这类投诉共受理7件,占该时期投诉事件的46.67%,主要是投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税事项时不耐心解答纳税人问题,态度卑劣,出现服务忌语,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要求。

2.(二)服务质效投诉

这类投诉共受理6件,占该时期投诉事件的40%,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未能为纳税人提供应有的查询服务,未能提供高效、规范的服务等问题。

3.(3)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投诉

这类投诉共受理2件, 占该时期投诉事件的13.33%,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许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政策导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除。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产生资产损失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产生名单变化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1)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履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相应的政策解读文件,对该公告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读。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议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履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

针对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两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外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获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议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外一方享受税收协议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现进一步完善税收协议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履行有关规定公告以下:

(1)明确了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但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二)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议待遇的,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之前还没有处理的事项适用本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议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税收协议教师条款的通知》(国税发〔1994〕153号)同时废除。

3、《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的公告,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属于备案类减免。(二)明确充填开采的条件(3)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4)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辨别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需资料。(5)明确充填开采的矿产资源销售额或销售量的计算方法。(6)明确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方法。(七)明确资源税改革有关优惠项目不得叠加适用。纳税人同一应税产品销售业务涉及两项及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履行。(8)加强减税后续动态管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履行。自《公告》实行之日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应当依照《公告》规定条件、程序办理。需要说明的是,资源税全面改革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仍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公告》生效前还没有办理减免税备案的,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同时下发了相应的政策解读文件,对该公告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读。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后企业注销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函〔2016〕481号)

本通知主要内容以下:

一、(1)关于未获得3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税证明》出具问题。未取得3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由国税、地税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分别出具《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2)关于未获得3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时,是不是给企业补出具《清税证明》问题。未获得3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原已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给企业出具套打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证明》。

3、(三)关于未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理问题。未获得3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之前办理工商登记后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注销时,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并清缴税款后,再出具《清税证明》。

以上一、2、三点申报注销的企业,国税机关判断如专属地税管理的企业,由国税机关在地税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或《清税证明》上签署专属地税管理企业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凭此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4)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办理《清税证明》的程序问题。对已获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且办理了涉税事项的企业申领《清税证明》的,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3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的要求,办理清税手续后出具《清税证明》。对已获得3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涉税事项的企业申领《清税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工商登记信息接收进入征管系统,启动清税流程,然后给企业出具《清税证明》。

对符合简化注销程序条件的,税务机关依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简化注销程序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16〕153号)的要求,给企业办理简化注销手续。

5、(5)鉴于我区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6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因此,上述补充规定也适用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

◆情况反应

1、关于更正《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工作情况通报》(2016年第11期)情况反应第二条关于楼房地下车库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明确

近期,12366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宋女士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房产时一并建造了地下车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仅对地上建造的每套房屋所分摊的占地面积分别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且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的占地面积,地下车库的占地面积也不单独核发土地使用证。纳税人对与房屋相连的地下车库是否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仅就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疑惑,遂致电12366明确该问题。

12366查阅《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工作情况通报2016年第11期(总第117期)》情况反应第二条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动税处答复意见:地上建筑物如已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对该栋房屋的地下车库就不再重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该答复,我认为其并未考虑到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所占土地面积分摊比例的问题。遂再次通过咨询单方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该处室答复意见补充为:如果纳税人能提供土地面积分摊计划书,并且获得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总面积已按规定分摊完到地上建造的每套房屋,则仅对地上建筑物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总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下车库占地面积不用重复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纳税人没法提供分摊计划书,建议纳税人提交资料到主管局审核,由当地主管局确认分摊面积的方法后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明确个人从两处取得的通讯费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明确

近期,12366纳税服务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陈先生在广西分公司工作,陈先生的工资是由浙江总公司发放,广西分公司只发放通讯补贴,但是浙江总公司同时也发放了通讯补贴。现陈先生对从两处获得的通讯费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产生疑问。为此,陈先生遂拨打12366希望问题得到明确。

接到纳税人来电后,12366立即查询相关文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个月360元。超过限额标准的部份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份文件并没有对从两处获得的通讯费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明确。为进一步明确该问题,12366立即致电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得到答复为:陈先生从广西分公司获得的通讯补贴需要并入到浙江总公司发放的当期的工资中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讯补贴的限额应按照浙江省内的相关规定履行。

三、关于退房后没法提供退回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明确

1月,12366接到刘女士来电咨询:她于2015年在桂林市购买一套商品房,已办理退房手续,因房地产开发商已破产没法退回房款,不能提供开发商退回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如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为此,刘女士联系桂林市直属税务局明确退税所需资料事宜,得到答复,申请退还已纳契税需要资料为:①所有联次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持有2张不同联次的完税凭证,原件查验后暂时留存,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时盖章退回)。②开发商开具的退房证明。③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④银行转账凭证⑤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撤消房屋备案证明。⑦《退(抵)税申请表》3份。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破产,纳税人不能提供开发商退回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主管地税机关尚属初次受理,因而,刘女士向12366来电咨询上述问题。

就上述问题,12366向桂林市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进行明确,得到答复为: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如不能提供开发商退回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凭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可以代替开发商退回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带齐资料,便可办理退税手续。

四、关于退还取得的安家费能否申请退回之前已缴纳个税问题的明确

近期12366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纳税人王女士在1所高校任职时与学校签订了协议,因此取得学校给予的安家费,当时已就取得的安家费缴纳了个税;现因工作调动缘由无法继续履行该协议,故需将安家费退还学校。现王女士来电咨询,在退还安家费后之前因获得安家费所缴纳的个税能否退还?

12366查阅相干文件,未有文件规定在退还之前获得的收入后可申请个税退还。12366随即联系南宁市所得税科,答复以下:若纳税人能出具相干凭证资料(例如转账凭证、收款方出具的已全额收到退款凭证等)证明已将之前获得的安家费全额退还的,可视为纳税人未获得该笔收入,则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之前因该笔收入缴纳的个税,但申请退税具体资料建议与主管局进一步明确。

12366随即将上述意见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12366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表示感谢。

◆当期热门专题

一、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不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答案: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40号)规定:个人依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份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道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因此,个人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某销售企业对未完成销售任务的员工扣除了部份绩效奖金,该笔被扣除的绩效奖金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参考答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助、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才须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未完成销售任务员工被扣发的绩效奖金,个人并未实际获得。因此,这部分扣发的奖金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2016年实际产生的费用未能及时获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不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本钱、费用,由于各种缘由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产生金额进行核算,并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

5、某公司推出了扫二维码赠送饮品活动,顾客取得公司赠送的礼品是不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获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之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获得的礼品所得,依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应就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顾客的个人所得税。

6、餐厅进行促销活动,凡到店消费满200元即可取得一张30元的消费券,对于消费者得到的消费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到达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消费者得到的消费券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员工根据公司安排到国外出差,应取得甚么凭证到公司进行报销?公司是否可以凭员工报销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答案: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二)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依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产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因此,公司可凭员工获得的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报销凭据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某公司是一家由几个自然人合伙创办的合伙企业,该公司是不是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2、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公司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九、两个工业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之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因此,签订借款合同的企业双方都不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则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

10、我公司无偿使用股东的房产作为公司办公室,房产税应由谁缴纳?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1、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公司无偿使用股东的房产,由使用该房产的企业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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